亲妈不让9岁女儿上学,其监护资格被撤销!|速看料

2023-06-29 06:14:49 来源:互联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父母离婚后,女孩被判给母亲林女士抚养。但是本该六岁就上学的女孩,到了九岁还不曾去过学校,经询问得知,是其母亲林女士拒绝送孩子上学。林女士父母看不下去,将林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变更女孩的监护权。最终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林女士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林女士父母成为女孩监护人。

为什么林女士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根据《民法典》 第36条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中,女孩有受教育的权利,其母林女士是其监护人,应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为女孩办理入学手续,让她接受义务教育。但是林女士却拒绝孩子上学,导致女孩九岁仍未接受学校教育,其行为侵害了女孩的合法权益,林女士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林女士父母的申请,综合上述情况,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监护权的意义

现在的父母,对于孩子的监护权并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过去的时候都把监护权当做是保障孩子的正常开支。其实并不是如此,监护权事实上也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考虑到多方面的问题,以便以保障孩子们多方面的权益。就像这次的案例,这个孩子在自己母亲的监护下,虽然正常的生活开支保持住了,但是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上学机会。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力,这是社会对未成年的爱护,哪怕是因为经济问题无法继续上学的人,也应该去寻找专业机构,申请经济上的救援。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权力之一。而林某的行为已经算是侵犯了自己孩子的教育权,具体表现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监护权被撤销不意味着抚养义务的免除,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依法应当继续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为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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