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清偿代位权是怎样
代位清偿是指即被执行人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案外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决定,由案外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承担被执行人法律义务的一种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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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而此时第三人有到期债务清偿给被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就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案外第三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
二、代位清偿与债务承担的区别
1、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2、代位清偿,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债务承担,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但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一,如果第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代位清偿中,由债务人向债务人负赔偿责任;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作为合同的相对人,除需要清偿外,还需向债务人负违约责任。
第二,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来抗辩债权人,代位清偿中,不能援用此抗辩权。
第三,代位清偿后,第三人不能获得求偿权;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清偿后可以向债务人求偿。
三、代位清偿应具备的要件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这种权利,首先应为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其次,须-非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再次,债权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诸如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债务人对他人享有的担保权、优先权等;最后,须是可依法请求的权利,如此种权利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被债务人处分,则不得行使代位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而不行使。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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