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中应当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焦点观察

2023-04-05 08:09:22 来源:法问

典型案例

2010年4月25日,A报社在其出版的报纸第8版上发布了一则房地产广告,未经许可在其中使用了齐某拍摄的一幅照片,并进行了篡改。齐某认为A报社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改编权,遂向法院起诉,主张A报社应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A报社认为,其仅是该广告的发布者,且已经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查,故其并未侵犯齐某的权利。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齐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A报社实际设计、制作了该广告;且A报社已举证证明了其履行了审查义务,故法院判令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


【资料图】

江苏磐笃律师事务所孙友律师解析

广告作为一种劝说消费者认可和购买某项产品的宣传活动,内容必须真实客观。本案的广告发布者A报社刊登涉案广告,依据的是其与广告主的合作协议,且其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查验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预售许可证明等文件,尽到了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符合广告的发布程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乏一些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为了片面追求商业利润,忽略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审查,降低审查标准的情形。作为防范违法广告的前置措施,广告审查制度承载着信息过滤、预防损害、节约成本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因此,广告审查必须从严把握。

孙友律师支招

1.广告审查的内容

(1)

对广告主主体资格的审查。审查是否具备做某项内容广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广告内容超出广告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时,应当作出不予出具证明或承办该项广告的决定。

(2)对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的审查。审查广告内容和广告的表现行为是否违反《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广告中含有违反前述情形的,作出不予出具证明或承办该项广告的决定。

(3) 证明文件的审查。审查广告主应当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若证明文件不符要求,应当不予出具证明或承办该项广告的决定。

除此之外,还需审查广告整体效果,是否会导致消费者误解,广告的内容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等。

孙友律师补充:

2. 广告审查的主体

(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自我审查。我国《广告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对广告证件的审查以广告内容为依据,内容不同,证件审核的项目也不同。

(2)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广告法》第46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对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品等广告的事先审查制度,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上述广告。

除上述几种广告,其他的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正式发布后,针对广告内容进行监测。

根据广告类型和内容的不同,广告审查机关有所差异。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机关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广告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医疗器械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农药广告的审查机关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广告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医疗广告的审查机关为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等。

3. 未尽审查义务的赔偿责任

(1)《广告法》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履行了审查义务,则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2)广告审查机关若未尽审查义务或是违法审查,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督职责中发现违法广告行为或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 审查机关 广告发布者 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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