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对一个家庭来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如愿以偿的得到一个新生命,于是就会去寻找一个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面对这种社会现象,我国出台了收养法,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不仅使一个家庭更加完整,也是出于对孩子的保护。
(资料图片)
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的张龙清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要了解哪些人可以收养小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张龙清律师:热爱律师职业,善于观察与分析社会现象。从业以来,代理诉讼及非诉讼谈判法律事务几百件,有较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凭着热情与敬业的服务赢得不少客户的高度好评。
其次,是收养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张龙清律师补充:
再者,在收养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怎样合法有效的取得孩子的监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张龙清律师补充:
最后,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养儿为防老”,很多人就担心孩子稍微长大一点会不会就直接回到生父母,对此我国收养法也作出相关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收养中常见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管你是自己不想生小孩为满足父母的期望而收养小孩,还是想要让自己的家庭充满新鲜的血液,希望今天给大家整理的这些能够帮助到你,也希望大家取得监护权后能够尽心尽力的为祖国花朵的成长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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