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律师:再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世界短讯

2023-04-08 08:08:14 来源:法问

再婚也是有可能离婚的,此时夫妻就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再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呢?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黄健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资料图】

一、再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再婚财产分割时要遵循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

1、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分割。

3、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

二、再婚夫妻财产分配方法

再婚夫妻财产情况不一,分割时会有不同对待。

1、有婚前财产协议书的;现在再婚夫妻双方一般都有自己个人的婚前财产,为了避免日后因财产发生分歧,或者离婚时财产分割发生矛盾,故而再婚结婚登记前对各自的婚前财产协商,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预防万一。这种形式在城市比农村较多。如果离婚时婚前财产按照协议执行,减少了因分割财产的婚前财产的处理矛盾。婚后财产的分割,那不用说,按照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没有婚前财产协议的,再婚离婚时,婚前财产,有证据能证明属婚前财产的,属于个人的财产。按照谁的财产归谁执行。不能证明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一般要按照婚后财产分割(对方承认属于婚前财产的除外)。

3、再婚结婚后有协议的,也按照协议执行。婚后夫妻双方因婚前财产问题协商一致,有两种情况:

(1)同意婚前财产按照婚前财产处理的,签订财产协议的,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婚前财产处理。

(2)同意把婚前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处理的,签订财产协议的,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分析

案例:付先生与闫女士于2007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且再婚前各有一个已经成年的儿子。付先生再婚前有两套房产,2008年将其中一套房产过户给儿子。付先生承诺将自己居住的另一套房产一半的产权赠与闫女士,但是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011年付先生与闫女士在外旅行中,遭遇车祸去世,对于房产继承双方子女发生争议。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黄健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的付先生的两套房产属于其一方的个人财产,有权作出处分。付先生在婚后将房产赠与给自己儿子并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产产权属于其子所有。虽然付先生承诺要将其居住的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闫女士,但未办理房产产权变更手续,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不能认定房屋产权性质改变,该房产仍属于付先生个人财产。付先生和闫女士突发意外去世,根据继承法解释第二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付先生与闫女士同时去世,双方彼此不发生继承,因此闫女士的儿子无法主张付先生房屋的继承权。

婚前财产婚后演变如何认定?

婚前货币形式的财产在婚后的延续

比如,男方在婚前银行存款有10万元。结婚之后,男方取出。对于10万元,是男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延续,因此仍是个人财产。对于银行存款的利息,在法律上属于孳息,是与存款本金相联系的,因本金而产生的,因此,虽然部分利息是在婚后取得的,但仍然属于婚前财产。

婚前取得的经营性财产婚后的收益

并不是所有婚前财产婚后的演变形式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属于经营性质的财产,比如房租、公司股权等,这些财产形式虽然在婚前取得,但由于这些资产的维护需要一方在婚后投入精力,因此,基于公平原则,这些财产的婚后增值部分,一般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演变

比如,婚后将婚前存入的银行存款取出,购买了一架钢琴。那么,这架钢琴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再比如,婚后将婚前的存款取出,又购买了一套房子。那么,在离婚时房产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上两个问题,就涉及到了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演变,即婚前财产基于使用价值的交换,在形式上从一种财产形式转化为另一种财产形式之后,是否会发生所有权性质的转变,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法律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解答,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本着“万变不离其宗”为原则,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的变化,不能改变其个人财产的属性。但是应提醒当事人的是如果不能举证婚后财产来源于婚前,或婚后演化过程中,由于自己有意或无意的法律行为,已经改变了个人财产的性质,则不属于上述范围。比如,婚后将婚前存款取出购房,在产权证上写上了配偶的名字,这一法律行为意味着自己又将房产与配偶共有的合意,在面临再次离婚时,即使声称自己不懂法律、没有这个意思,或是被配偶‘逼’着写的,也一般会被认定是共同财产。所以,再婚时当事人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财产归属状况并作出一定的证明来保证这些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过错方有哪些方面的赔偿?

哪种情况属于离婚过错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在起诉时请求损害赔偿,这就是离婚过错方赔偿。确定了自己是否符合离婚过错赔偿后,不少朋友最关注的莫过于离婚过错方赔偿能赔多少钱呢?标准是什么?

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看得到的损失,如调查过错方有重婚情况的花费、起诉离婚的起诉费、家庭暴力治疗的医疗费等等。根据法律的规定,物质损害赔偿需要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不能因为赔偿得到多于损失的赔偿。因此,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就是实际的损失额。具体的损失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所以,在此需要提醒各位,保存好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证据,如收据、发票、医疗费清单等等。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无形的损失,是在精神上造成的损害。具体的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肉体精神损害、因婚外情造成的精神崩溃、因虐待造成的心灵损害等等。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确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参考事物不一、地区之别,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数额标准。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离婚过错方赔偿一般是以离婚为前提的,不离婚就不能请求离婚过错方赔偿。但是如果过错方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想离婚的,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不想离婚且也未提起离婚过错方赔偿的,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再行提起诉讼,请求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

分居转移财产应该怎么办?

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社会,离婚大战往往伴随着财产分割、抢夺大战展开,一些人在私利的驱使下,无视法律法规,罔顾道德,各种手段无所不用,既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良好的社会风气产生了负面的诱导作用,但此类行为在公平的法律面前,注定要失败甚至得到惩罚。根据法律规定,分居期间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1、《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一经认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如果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或财产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行为,人民法院这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是在离婚以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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