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人员流动越来越多,房屋租赁也越来越多,随之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发生纠纷的处理依据是合同法第十三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文对房屋租赁的常见问题加以总结,以供在解决此类纠纷时有所参考。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资料图)
2.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还有两种情况也视为不定期的租赁合同,第一是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是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不定期租凭合同什么时候可以解除?
不定期租凭合同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4.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均20年。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如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如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6.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义务?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房屋进行转租,转租合同有效,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转租的为非法转租,租凭合同无效,但是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承租人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承租人承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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