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隐匿自己真实身份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自首认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3-03-29 11:16:36 来源:法问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那么,隐匿自己真实身份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自首认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戴甲骑着三轮电动摩托车来到工业园区一厂房仓库,从中盗走了部分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万元。戴甲在离开现场回家途中,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随即如实交代自己的盗窃电缆的犯罪事实,但戴甲谎称自己叫孙乙,且1997年3月10日出生等情况。这样是自首吗?

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张清律师解答:


(相关资料图)

不一定会影响。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张清律师解析:

戴甲构成自首。具体分析如下:

构成自首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罪行尚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具体到本案,戴甲在离开现场回家途中,因形迹可疑被盘问,随即如实交代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正符合上述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所谓的犯罪事实是行为人实施的与犯罪相关的客观行为。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对此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可据此予以查实,并依法提起控诉。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前必须对被告人身份予以查清,一时难以查清的,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仍可依法起诉、审判。具体到本案戴甲冒名顶替,从而谎报年龄,司法机关可通过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一般可予查清。这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对其犯罪事实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而涉案犯罪事实又是戴某主动供述的,故自首情节仍可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标签: 自动投案 司法机关 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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