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短讯!最新股东隐名出资协议范本

2023-05-21 18:13:15 来源:律师界

最新股东隐名出资协议范本

隐名出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料图】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显名出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隐名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约定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注册信息

1.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个人独资,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该厂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

3.公司目前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身份,登记于工商登记材料及其他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____________元,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负责人。

4.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出资资金来源均为甲方。

第二条 出资来源

1.甲方作为公司的唯一实际出资人,拥有全部对公司的投资权利和所有权,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对外承担责任,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出资人,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3.乙方持有的公司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第三条 公司管理、决策

1.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该厂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

2.甲方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出资人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

3.乙方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不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享有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各项出资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和利润分配权利。

2.甲方有权随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

3.甲方有权自己或派专人掌管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

4.在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随时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无条件的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完成对公司的出资,确保资本金到位。

2.甲方对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

3.甲方应当保证公司各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对公司对外的各项经营事务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4.甲方实际负责公司对外与各法律主体,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的交往,同时实际负责对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事宜。

(二)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合法经营,不得因甲方非法经营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有权拒绝甲方要求签署违法文件。

2.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承担。

3.乙方不承担公司的投资风险,也不承担公司的法律风险。如对外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的显名股东即乙方需要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4.乙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如对外甲方行为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乙方须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乙方义务

1.乙方完全认可甲方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身份。

2.乙方不享受和不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乙方也不在公司领取工资、奖金,与公司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另外与甲方的其他经营实体发生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相应工资、奖金结算。

3.乙方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决策事务,不参与该厂管理。

4.乙方不得对外宣称自己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此身份对外签订任何合同。乙方不得利用公司显名出资人身份对外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该身份从事对该厂存在任何竞争性或者损害性的行为。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进行转让、质押或者施加其他财产负担。

6.因乙方自身债务或者其他行为,导致乙方公司被查封、冻结、拍卖、变卖或者转让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全部损失。

7.乙方应当积极维护公司的商誉以及甲方声誉,不得作出任何对外可能诋毁和损害公司商誉以及甲方声誉的行为。

8.服从甲方实际出资人的安排。

9.乙方担任负责人期间,未由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情形下,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文件,不得对外以公司名义作出任何行使的承诺或者担保。如因乙方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的,甲方以及公司均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第五条 协议终止及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事由时,本协议终止

① 公司解散、清算、注销、吊销的终止情形;

② 甲、乙任何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③ 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

④ 其他协议终止的法定情形发生的。

2.协议终止后,需要将乙方显名出资人持有的资产,应当重新由甲方隐名出资人持有或者指定他人持有。

3.如本协议由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或者终止的,本协议应当解除或终止。如因一方重大违约造成对方损害的,损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第六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的,双方同意交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守约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全费用、翻译费、通讯费、差旅费、文印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双方相互违约,有履约先后顺序的,负先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所有争议解决费用;无履约先后顺序的,争议解决费用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2.本合同如有涂改,双方均应在涂改部分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否则涂改部分无效。

3.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止。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隐名出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显名出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3年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1、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出资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8、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10、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11、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12、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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